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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7291993********,壮族,专科文化,广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现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到其朋友驾驶停在本市城中区清和路的桂A****S小轿车驾驶座上休息,熟睡后因该车发生前溜碰上前方停放的桂B****8号小轿车,被撞车主李某某随后报警。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4.8mg/100ml。

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无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不存在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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