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2********,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街**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T****号牌小型轿车,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南海食街出发,当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G105国道环市路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9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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