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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南路川剧团附近出发,途经一号桥,往莲花小区方向行驶至宕梁街心花园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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