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 1965********,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大邑县**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大邑县金星乡桃湖农家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某、李某某。20时17分许,行驶至崇州市怀远镇杨溪沟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罗某某现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4.3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罗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 所送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6.3mg/l00ml。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挡获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醉酒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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