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乡**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路**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豪爵”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邑县斜源镇太平社区出发,沿大双路、梁坪村道路往鹤翔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大邑县晋原镇梁坪村梁氏农家乐外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5.6±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