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9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1时5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醉酒驾驶粤S0U****号小型轿车途径东莞市常平镇北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5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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