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L6****号小型轿车从龙门县**镇**村往龙门县**镇**路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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