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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社**号,住武都区**乡寺****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30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甘KL****号小轿车,由武都区郭河乡地方驶往武都区桥南方向,行驶至武都区桥南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罗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对罗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97.2mg/100ml,因罗某某对第一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后经重新鉴定结果为94.8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报检察长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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