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26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226号附近出发,经东门路、塔坪路行驶至江州大道延伸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驾的小型普通客车物证照片;
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车路线图等。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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