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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黎检刑不诉〔2020〕000000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性别: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0********,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萍,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下午20时许,罗某某酒后驾驶湘N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从中国建设银行黎平支行附近往黎平县南泉山方向行驶,在黎阳中路80米黎平县公安局宿舍路口,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罗某某持有驾驶证D证,可以驾驶二轮摩托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表现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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