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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7********,汉族,高中肄业中共预备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H6****号小型轿车从岑某某大园路往舞水路方向行驶,当行至上瑞线1758公里500米(岑某某第三中学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5.74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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