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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7〕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分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道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9日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9号白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7.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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