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7********,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贵D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阡县**广场往石阡县**镇**村方向行驶。20时40分,罗某某驾车经过石阡县佛顶山大道临江楼路口路段+10米处时,被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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