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皋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皋兰县石洞镇百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时,被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280号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1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罗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