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村**屯**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月5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B****号小型轿车从湛江市**快线红绿灯往湛江市麻某某**学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路**村路口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罗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检验,检验结果为8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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