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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月5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B****号小型轿车从湛江市**快线红绿灯往湛江市麻某某**学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路**村路口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罗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检验,检验结果为8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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