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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他人在长沙县**镇**村其同学家中吃午饭时饮用了些许红酒;当日下午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沿长沙县开元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长界北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7毫克/100毫升;经抽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毫克/100毫升。

2020年10月23日,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技术等级证书、工作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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