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区**路**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9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小型普通客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路由北往南往云龙中路行驶,行至云龙中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查酒驾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4mg/100ml。经司法鉴定,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测定为111.1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呼气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人奚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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