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2时05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M****的二轮摩托车,在渭南城区沿滨河大道行驶至民生街与胜利大街十字东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77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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