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55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江西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镇**号附**号,现居住在杭州市**区万华德欣城市嘉园**幢**单元****室。 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浙A******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从本市西湖区振华路200号出发,途经振华路、紫之隧道、文一路隧道、德胜快速路、德胜路,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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