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二部刑不诉〔2020〕67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塘坝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牌小汽车从宁波市鄞州区和丰创意广场行驶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甬江大道涨浦景苑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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