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辅助人员,住南昌市红谷滩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赣******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洪城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罗某某被民警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908医院抽血,血样经鉴定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2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0年1月9日,罗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查获及抽血视频截图照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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