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一名朋友吃宵夜喝酒,于当日1时05分许驾驶粤L*****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古屋路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管装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81.49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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