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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德阳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川F1****小型轿车在德阳市旌阳区东桥东头时被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罗某某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4.8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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