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坊**街,现住广东省惠东县**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22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0****小型轿车从惠东县白花镇第二市场往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二河仔桥红绿灯处时被交警平海中队查获。经抽取罗某某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6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