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模具配件店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号,住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湘DS****的小型客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新华金华路61号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后将其带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含量为:81.6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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