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广场**栋**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鲁G*****号小型汽车,搭载彭某某等3人,从天骄华都小区前往城区购物,行至义阳大道恩阳区公安分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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