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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室,工作单位及职务:太原市小店区**足疗店店长。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6的白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南路**花苑小区附近出发,途径体育南路、龙城北街驶入坞城南路,后沿坞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大街立交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84.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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