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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性别: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在本区宝山路艾特酒吧停车场内,驾驶浙BK****小型轿车倒车时,同

杨浩停放于此的浙B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因杨浩报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样酒精(乙醇)浓度为1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经履行完毕对杨浩的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已履行赔偿义务,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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