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工作单位湖南省**局**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组,住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8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20年10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5日以娄公(二)诉字[2020]0197号起诉意见书将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23时24分许,罗某某酒后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娄底市妇幼保健院沿着吉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吉星路大风车幼儿园对面时,下车等待司机袁某某来的过程中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抽血后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1ml/100ml。
2020年8月17日,罗某某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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