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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从事工程包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48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川******)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红星桥遇交警执勤,三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123mg/100mL、115mg/100mL、124mg/100mL,随后交警将罗某某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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