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射洪市瞿河镇**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吃饭、饮酒。当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射洪市瞿河镇公里夏团路2公里路段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身上有酒味,民警现场用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12月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标记有“罗某某”字样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1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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