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4********,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路**段**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M*****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广东街157号“零零壹商务酒店”出发,沿广东街由正兴中学向顺圣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东街“山珍老鸭汤”饭店门前路段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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