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8********,仡佬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镇**村**组,现住剑河县**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9****号小型轿车由剑河县城仰阿莎街道办杨梅山往校场坝方向行驶,21时32分,当罗某某驾车行驶至上瑞线(上海—瑞丽)1837公里加900米处时,被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剑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4.20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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