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1********,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乡**村**组,住凯里经济开发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朋友周某某、杨某某在凯里市畅达公馆一饭店吃饭,期间,罗某某饮用了酒,21时30分许,吃好晚饭后,杨某某驾驶贵H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带罗某某到凯里市刘家庄出租屋休息,当车辆行驶至刘家庄便道全群副食店时,杨某某下车买烟,罗某某则自己驾驶摩托车前行,当车辆行驶至刘家庄便道凯里市红太阳幼儿园门口时,与贵HP****号小型轿车乘客张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闻到罗某某身上有酒气后,即报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43mg/100ml,随后,交警将罗某某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罗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24.9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依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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