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7********,苗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路**号**号。因犯贪污罪,2007年8月6日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犯受贿罪,2013年11月19日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曾某某、罗某乙等人在从江县**馆吃饭、喝酒。饮酒后,罗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贵HZ****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石某某由**馆沿街道往**大酒店方向行驶。21时50分,当车辆行驶至从江县**红绿灯路段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罗某甲虽然有犯罪前科,但不属于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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