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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84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送邻居赵某某去医院看病,驾驶自己的川J*****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从中江县**乡**街**号家中往大英县河边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江县永丰乡安康路(世纪阳光超市)路段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挡获,后将其带至中江县永丰乡卫生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罗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1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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