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汽车由榆中县**工程有限公司宿舍行驶至榆中县定远镇后街时被开展夜查工作的榆中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4.4mg/100ml,遂将其当场查获后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9.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15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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