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3********,汉族,大学本科,鹰潭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月湖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赣******小轿车,载着朋友沿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师范附小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即民警将罗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5月29日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61mg/100ml。2020年6月3日罗某某主动至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