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赣******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自武宁县**渔港沿**路往武宁****酒店方向行驶,行至**路****酒店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在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