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5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月9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某某**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2mg/100ml。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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