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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第一分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居住地同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向塘云龙酒店吃饭时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和1瓶南昌八度啤酒。当晚19时许,罗某某独自驾驶公司的赣AD****非营运中型客车去往广兰大道附近的货运点,行驶至黄家湖东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0.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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