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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罗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路**栋**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2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11日晚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轿车沿红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处,将车交由丁某某驾驶,随后丁某某沿南环线由东往西驾驶至**村**组路口,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撞向路边树木,侧翻压在路口等待让行的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上,造成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某、袁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8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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