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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4********,汉族,研究生文化,湘潭市**院急诊外科副主任医师,户籍地湘潭市岳塘区**路**段**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向家塘路由书院路往胜利路行驶,至向家塘路与胜利路T型路口右转弯时,与路边路沿石相撞造成侧翻,后与停在路边由戴某某驾驶的湘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再遇陶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周某某沿向家塘路由湘潭二大桥方向往书院路方向行驶至事发处相撞,造成路旁设施及三车受损,陶某某、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处警后,将罗某某带至湘潭市公安局岳塘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依法提取罗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并委托鉴定。2019年11月27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57.19mg/100m1。

2019年12月6日,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陶某某主要所受损伤,均是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2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认定,罗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协商,罗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戴某某18152元,赔偿事故相对方陶某某、周某某共计28.8万元,取得了戴某某、陶某某、周某某的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员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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