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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寿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52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寿县三觉镇商贸街路段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02.8mg/100ml。随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寿县安康医院,并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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