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单位:郑州**公司,单位地址:郑州市**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郑州**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郑州**公司。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28日被温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单位:郑州**公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犯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罗某某为了感谢焦作市**局长、负责焦作市**公司破产重组工作的孟某某 (已判刑)在其公司低价收购鑫安科技下属的**药业提供帮助,送给孟某某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供述;2.证人孟某某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郑州***有限公司、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州**有限公司、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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