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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乡**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高某某、赵某某、宋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陆续到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地区**学校支教。2019年7月9日09时许,高某某、赵某某、宋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从缅甸**地区**乡**渡口乘船偷渡到我国境内(景洪市景哈乡***农场**生产队**组)。9时56分,十人在乘坐流动客运车辆行径景洪市**乡**农场**分场**鱼庄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景哈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身患多种重病。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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