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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0********,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系白塔区*****服务站、白塔区*****机械服务站个体工商户,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室,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发地在白塔区,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白塔区*****服务站、白塔区*****工程机械服务站个体工商户。2019年10月29日罗某某与辽阳*******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协议,罗某某以69000元卖给对方合力牌叉车一台,对方将一台旧合力叉车交付罗某某抵扣16000元。同日辽阳*******有限公司给罗友权汇款53000元。后罗某某将其之前购买的和叉牌叉车私自改装贴上合力牌叉车的商标假冒合力牌叉车,于当日下午送至辽阳*******有限公司。经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叉车车身上出现的“HELI”、“合力”、“合力叉车”均属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案发后罗某某退还了全部购车款。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和叉牌叉车一辆返还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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