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2月3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1年2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尹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某某**街**大厦**号内生产假冒“Veet”、“L'OREAL”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201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上址进行查处,当场缴获假冒“Veet”、“L'OREAL”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及灌装机、空瓶等制假设备、原材料一批。经鉴定,其中假冒“Veet”注册商标的脱毛膏920支,价值人民币56948元。案发后,罗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假冒“Veet”、“L'OREAL”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及灌装机、空瓶等制假设备、原材料,建议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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