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0时33分,罗某某驾驶号牌为吉C****5的大型汽车行驶至**高速**往****方向***公里加***米处****公安检查站时,实施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调查,罗某某使用的驾驶证系其在网上花200元钱更换照片,冒用的崔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制作的假证。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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