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工业区**道**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份的一天,在广东省中山市通过小广告得知可以伪造驾驶证及身份证,后罗某某借用其朋友唐某某的驾驶证及身份证,将唐某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其本人的证件照以及400元邮寄给对方,几天后收到了一张伪造的驾驶证和一张伪造的身份证。2020年5月12日,罗某某驾驶车行驶至岳临高速常宁服务区时,被衡阳市高支队衡阳西大队查获。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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